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林曉芳、李珮瑜、彭怡蓁
- 法定代理人邱進宗
- 原告五十甲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五十甲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月1日 │ 5,000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 │ │七一一 │ │ │限公司 │ │ │ │ │ ├─┼─────┼──────┼──────┼──────┼──────┤ │2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 │ 9,778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日 │ │七一0 │ │ │限公司 │ │ │ │ │ ├─┼─────┼──────┼──────┼──────┼──────┤ │3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 │ 5,000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日 │ │七0九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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