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林金生
- 原告力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力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訴訟代理人 張文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9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德富玻璃明鏡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4年12月15日 │168,000元 │LN二一二六六四0│力天國│ │1 │司邱秋祥 │行 │ │ │ │際事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藍盡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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