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林曉芳、華奕超、彭怡蓁
- 當事人湯春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湯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瑞太福科技股│臺灣中小企銀│104 年11│ 17,346元 │ZC七八六五│ │份有限公司 │東桃園分行 │月20日 │ │九七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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