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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華奕超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請人
湯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瑞太福科技股│臺灣中小企銀│104 年11│ 17,346元 │ZC七八六五│
│份有限公司  │東桃園分行  │月20日  │          │九七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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