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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高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周梁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8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上博汽車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4年9月5日 │10,827元 │LD四七一一0四│高斌││1 │ │行 │ │ │一 │實業││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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