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2號聲 請 人 李泇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1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350─0 │ 1 │1000│ ├─┼────────────┼───────────┼──┼──┤ │2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7─5 │ 1 │1000│ ├─┼────────────┼───────────┼──┼──┤ │3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8─7 │ 1 │1000│ ├─┼────────────┼───────────┼──┼──┤ │4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54─0 │ 1 │953 │ ├─┼────────────┼───────────┼──┼──┤ │5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74─6 │ 1 │1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