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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華奕超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請人
李泇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1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350─0  │ 1  │1000│
├─┼────────────┼───────────┼──┼──┤
│2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7─5  │ 1  │1000│
├─┼────────────┼───────────┼──┼──┤
│3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1818─7  │ 1  │1000│
├─┼────────────┼───────────┼──┼──┤
│4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54─0  │ 1  │953 │
├─┼────────────┼───────────┼──┼──┤
│5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4─NX─0000174─6  │ 1  │172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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