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長木、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馮維新(即馮長木、馮李蘭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662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28日屆滿(因其末日105 年3 月27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號│ │ │ │ │ ├─┼──────────┼──────────────┼──┼───┤ │01│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七五六七─六│1張 │430 股│ ├─┼──────────┼──────────────┼──┼───┤ │02│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九NX000八0二一─0│1張 │387 股│ ├─┼──────────┼──────────────┼──┼───┤ │03│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X000三二九九─三│1張 │154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