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20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1─9 │ │ 1 │1000 │ │ │01│ │ │ │ │ │ │ ├─┼───────────┼────────┼───┼───┼───┼───┤ │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2─0 │ │ 1 │1000 │ │ │02│ │ │ │ │ │ │ ├─┼───────────┼────────┼───┼───┼───┼───┤ │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3─2 │ │ 1 │1000 │ │ │03│ │ │ │ │ │ │ ├─┼───────────┼────────┼───┼───┼───┼───┤ │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4─4 │ │ 1 │1000 │ │ │04│ │ │ │ │ │ │ ├─┼───────────┼────────┼───┼───┼───┼───┤ │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5─6 │ │ 1 │1000 │ │ │05│ │ │ │ │ │ │ ├─┼───────────┼────────┼───┼───┼───┼───┤ │00│巨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9186─8 │ │ 1 │1000 │ │ │0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