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晟豐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興旺壓鑄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104年9月16日 │19,370元 │UM一0二三八七│晟豐││1 │司 │龍分行 │ │ │五 │油壓││ │ │ │ │ │ │機械││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