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盧暉達(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盧晏涵(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兼 上 二人 共同代理人 盧羣逸(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10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玉華 ┌──────────────────────────────────────────────────┐ │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243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1│(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三─0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2│(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四─二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3│(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五─四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452 │ │ │04│(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0二─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