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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請人
盧暉達(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聲請人
盧晏涵(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盧羣逸(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10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243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01│(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三─0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02│(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四─二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03│(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五─四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452 │ ││04│(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0二─七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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