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陳健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4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今一餐飲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3年7月30日 │60,000元 │AB三一三九五六│陳健│ │1 │ │崁分行 │ │ │四 │賢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