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請人
陳烱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新北市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7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二一二六七~│        │1    │4000│      │
│01│                              │八八─ND─00二一三0六  │        │      │0      │      │
├─┼───────────────┼──────────────┼────┼───┼────┼───┤
│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二五九六四~│        │1    │6000│      │
│02│                              │九0─ND─00二五九六九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