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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汪智陽

  • 原告
    陳烱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聲 請 人 陳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二一二六七~│ │1 │4000│ │ │01│ │八八─ND─00二一三0六 │ │ │0 │ │ ├─┼───────────────┼──────────────┼────┼───┼────┼───┤ │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二五九六四~│ │1 │6000│ │ │02│ │九0─ND─00二五九六九 │ │ │ │ │ └─┴───────────────┴──────────────┴────┴───┴────┴───┘ 之記載,應更正為: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 備考 │ ├──┼────────────┼──────────────┼────┼──┼───┼───┤ │0001│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二一二六七~│ │ 40 │40000 │ │ │ │ │八八─ND─00二一三0六 │ │ │ │ │ ├──┼────────────┼──────────────┼────┼──┼───┼───┤ │0002│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二五九六四~│ │ 6 │6000 │ │ │ │ │九0─ND─00二五九六九 │ │ │ │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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