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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請人
陳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二一二六七~│ │1 │4000│ ││01│ │八八─ND─00二一三0六 │ │ │0 │ │├─┼───────────────┼──────────────┼────┼───┼────┼───┤│00│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二五九六四~│ │1 │6000│ ││02│ │九0─ND─00二五九六九 │ │ │ │ │└─┴───────────────┴──────────────┴────┴───┴────┴───┘之記載,應更正為:┌──────────────────────────────────────────────┐│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 備考 │├──┼────────────┼──────────────┼────┼──┼───┼───┤│0001│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二一二六七~│ │ 40 │40000 │ ││ │ │八八─ND─00二一三0六 │ │ │ │ │├──┼────────────┼──────────────┼────┼──┼───┼───┤│0002│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二五九六四~│ │ 6 │6000 │ ││ │ │九0─ND─00二五九六九 │ │ │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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