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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
    石鈞元

  • 原告
    匯鋒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正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9號聲 請 人 匯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鈞元 代 理 人 林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育玄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19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克易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5月10日 │431,865元 │AD一五三一0一│匯鋒│ │1 │ │潭分行 │ │ │一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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