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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請人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邱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卷宗、105 年5 月5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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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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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3年10月6日          │120,000元       │八五二五七三四  │台灣│
│1 │行劉宗霖          │行                │                      │                │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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