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卷宗、105 年5 月5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3年10月6日 │120,000元 │八五二五七三四 │台灣│ │1 │行劉宗霖 │行 │ │ │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