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勤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煐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21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明昶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觀音分│105年4月8日 │43,748元 │AA二0一一六一│勤邑│
│1 │張連發 │行 │ │ │一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明昶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觀音分│105年5月8日 │37,040元 │AA二0一一六三│勤邑│
│2 │張連發 │行 │ │ │七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