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勤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煐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明昶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觀音分│105年4月8日 │43,748元 │AA二0一一六一│勤邑│ │1 │張連發 │行 │ │ │一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明昶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觀音分│105年5月8日 │37,040元 │AA二0一一六三│勤邑│ │2 │張連發 │行 │ │ │七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