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 聲 請 人
- 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老得
- 代 理 人 蘇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高雄市湖內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8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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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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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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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銢傑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龜山分行 │105年2月29日 │265,913元 │LD五一一八三四│高嘉│
│1 │黃棟雄 │ │ │ │0 │塑膠│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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