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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請人
首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順
訴訟代理人
簡立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
    18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5月18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
    月19日屆滿(末日為星期日順延1 日)。又上開票據迄今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31 號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1 │張慶祥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5 年4 月16日│656,928元 │FA9078963 │首饌食品有│
│  │            │                │              │          │          │限公司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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