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首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順
- 訴訟代理人
- 簡立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
18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5月18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
月19日屆滿(末日為星期日順延1 日)。又上開票據迄今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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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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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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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慶祥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5 年4 月16日│656,928元 │FA9078963 │首饌食品有│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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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