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1號聲 請 人 首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順 訴訟代理人 簡立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18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5月18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19日屆滿(末日為星期日順延1 日)。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31 號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 ├─┼──────┼────────┼───────┼─────┼─────┼─────┤ │1 │張慶祥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5 年4 月16日│656,928元 │FA9078963 │首饌食品有│ │ │ │ │ │ │ │限公司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