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黃承榆即森田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9 月27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 │ │(新臺幣)│ │ │ ├───┼─────┼─────────┼─────┼─────────┼───────┤ │001 │黃承榆即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15088元 │QE一三○六四一一│103 年8 月10日│ │ │田實業社 │文分行 │ │ │ │ ├───┼─────┼─────────┼─────┼─────────┼───────┤ │002 │黃承榆即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3150元 │QE一三○六四一四│103 年8 月10日│ │ │田實業社 │文分行 │ │ │ │ ├───┼─────┼─────────┼─────┼─────────┼───────┤ │003 │黃承榆即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16084元 │QE一三○六四一六│103 年8 月10日│ │ │田實業社 │文分行 │ │ │ │ ├───┼─────┼─────────┼─────┼─────────┼───────┤ │004 │黃承榆即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3129元 │QE一三○六四一五│103 年8 月10日│ │ │田實業社 │文分行 │ │ │ │ ├───┼─────┼─────────┼─────┼─────────┼───────┤ │005 │黃承榆即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1465元 │QE一三○六四一七│103 年8 月10日│ │ │田實業社 │文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