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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請人
新欣機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38 號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00│盛技精密股│台灣銀行東│105 年2 月5日 │59,640 元   │AK0六九三五0九  │
│1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
│  │陳嘉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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