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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人林美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代 理 人 林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0月2 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5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愛悌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104年7月3日 │12,625元 │六八七三六一八 │ │ │1 │ │行 │ │ │ │ │ ├─┼─────────┼─────────┼───────────┼────────┼────────┼──┤ │00│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4年7月6日 │13,810元 │六七九七二九三 │ │ │2 │司 │ │ │ │ │ │ ├─┼─────────┼─────────┼───────────┼────────┼────────┼──┤ │00│典邑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4年7月8日 │7,037元 │一一九五七五四 │ │ │3 │ │桃園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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