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0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捷特力實業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5年4月10日 │63,683元 │AK四三九七0一│和良││1 │公司賴秀琴 │行 │ │ │二 │工業││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00│雲杉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5年4月10日 │55,892元 │CA六六八八九六│和良││2 │司許美麗 │行 │ │ │七 │工業││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00│捷特力實業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5年5月10日 │782,366元 │AK四三九七0三│和良││3 │公司賴秀琴 │行 │ │ │三 │工業││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