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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陳寶貴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請人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郭佳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5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利大溪工業股│渣打商業銀行│104年7月5日 │63,000 元 │AA二0一二 │康耐特科技股│
│  │份有限公司  │八德分行    │            │          │八八三    │份有限公司  │
│  │林永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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