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郭佳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5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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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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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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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利大溪工業股│渣打商業銀行│104年7月5日 │63,000 元 │AA二0一二 │康耐特科技股│
│ │份有限公司 │八德分行 │ │ │八八三 │份有限公司 │
│ │林永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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