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請人
魏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樺泰企業社│台灣銀行  │104 年4 月10日│20,600元    │四二六四二五0    │
│  │郭惠娟    │內壢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