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7號聲 請 人 魏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樺泰企業社│台灣銀行 │104 年4 月10日│20,600元 │四二六四二五0 │ │ │郭惠娟 │內壢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