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魏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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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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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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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樺泰企業社│台灣銀行 │104 年4 月10日│20,600元 │四二六四二五0 │
│ │郭惠娟 │內壢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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