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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廖珮伶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請人
金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
│中正國際鍋│彰化商業銀行│105 年3 月31日│ 498,307元│LN二三三九四二六│
│爐有限公司│東林口分行  │              │          │                  │
│張志成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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