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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

聲請人
陳元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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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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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瑋傑企業社  陳宏傑│桃園市桃園區農會信│105年7月5日           │300,000元       │FA一二一三六八│    │
│1 │                  │用部埔子分部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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