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0號聲 請 人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恩 代 理 人 郭香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台灣新生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本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420 號 │ ├─┬──────┬─────┬─────┬─────┬─────┬───┤ │編│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01│煇崧國際有限│104 年12月│105 年3 月│150萬元 │TH4027501 │陳玉璿│ │ │公司 │5 日 │31日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