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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請人
興埔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平鉅
訴訟代理人
莊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之附表所載支票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屆
    滿(105 年11月12日、13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
    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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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錸成廣告│合作金庫商│104 年10月10日│21,000元  │QE一三五0四二│興埔冷氣空調│
│  │有限公司│業銀行慈文│              │          │七              │工程有限公司│
│  │馬致強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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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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