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興埔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平鉅
- 訴訟代理人
- 莊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之附表所載支票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屆
滿(105 年11月12日、13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
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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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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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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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業銀行慈文│ │ │七 │工程有限公司│
│ │馬致強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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