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5號聲 請 人 羿瑞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5年6月10日 │530,595元 │AK二八五二00│羿瑞│ │1 │司柯長崎 │ │ │ │一 │炫科│ │ │ │ │ │ │ │技實│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5年7月10日 │1,308,801元 │AK二八五二00│羿瑞│ │2 │司柯長崎 │ │ │ │二 │炫科│ │ │ │ │ │ │ │技實│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