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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金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代 理 人 林宏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辰信機械有限公司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5年7月5日 │602,270元 │YQ0四0二0一│金旺││1 │國華 │竹分行 │ │ │一 │貿易││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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