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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請人
協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毓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5 年7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43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00│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正分│104 年12月3 │150,000元 │FD0000九四│協益工│
│1 │司                │行                │日          │          │九              │程開發│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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