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協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毓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5 年7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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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4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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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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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正分│104 年12月3 │150,000元 │FD0000九四│協益工│
│1 │司 │行 │日 │ │九 │程開發│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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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