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百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104 年9 月15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15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臺幣) │ │ │├──┼───────┼───────┼───────┼──────┼─────────┼─────┤│ 1 │百竟工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北│104 年8 月5 日│35,201元 │AG四八四四二八三│隆中龍有限││ │限公司 李浩民│桃園分行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