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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請人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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