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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請人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雲笑
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8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臺幣) │ │├─┼─────────┼─────────┼───────────┼────────┼────────┤│01│歐豐塑膠有限公司邱│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5月5日 │25,664元 │LD五00六八二││ │文生 │行 │ │ │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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