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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曉芳高維駿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全球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祥
代 理 人 張偵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萬商國際物流│彰化商業銀行│104年3月24日│136,553元 │ER4124526 │全球聯通科│
│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分行    │            │          │            │技股份有限│
│蘇昭源      │            │            │          │            │公司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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