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成茂
- 代理人
- 藍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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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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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楊梅分行│104 年6 月11日│ 181,351元│HS0三一一六八0│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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