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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陳福田
代理人
陳楨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49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四九八六~ │股票 │248 │248000 │ ││01│ │0八七ND00一五二三三 │ │ │ │ │├─┼───────────────┼──────────────┼────┼───┼────┼───┤│00│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000二四-0│ 股票 │1 │769 │ ││02│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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