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4號聲 請 人 陳景春 代 理 人 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1 月28日屆滿(原為105 年1 月26日,遇假日順延2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42 號卷宗、太平洋日報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3頁)各1 件在卷可查,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伊羚 ┌─────────────────────────────────────────────────┐ │股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7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五三二九—九 │ │1 │1000│ │ │ │ │ │ │ │ │ │ ├──┼─────────────┼───────────────┼───┼───┼────┼───┤ │0002│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一五三三0~0八│ │247│2470│ │ │ │ │七ND00一五五七六 │ │ │00 │ │ ├──┼─────────────┼───────────────┼───┼───┼────┼───┤ │0003│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000二六—四 │ │1 │769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