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聲 請 人 吳軍睿即自利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8月7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8月7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7日屆滿。茲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金達國際食品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8月25日 │50,650元 │AD0四八0三四│自利│ │1 │司 梁寶玉 │明分行 │ │ │八 │食品│ │ │ │ │ │ │ │行 │ ├─┼─────────┼─────────┼───────────┼────────┼────────┼──┤ │00│廣豐食品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8月20日 │26,368元 │AD0四七九三八│自利│ │2 │徐桂彬 │明分行 │ │ │二 │食品│ │ │ │ │ │ │ │行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