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呈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儒 訴訟代理人 蕭予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1│聯麒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 年8 月31│114,610元 │AD0七0九七八│呈定│ │ │公司吳清景 │東桃園分行 │日 │ │四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