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林麗雪
- 原告優墅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優墅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雪 訴訟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8日屆滿(因其末日105 年1 月16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1│優墅科技門窗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4 年7 月31日│17,850 元 │FM一0五五八一│俊盛工業有限公│ │ │份有限公司 林│行南桃園分行 │ │ │六 │司 │ │ │麗雪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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