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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優墅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雪
訴訟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8日屆滿(因其末日105 年1 月16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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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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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優墅科技門窗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4 年7 月31日│17,850 元   │FM一0五五八一│俊盛工業有限公│
│  │份有限公司  林│行南桃園分行  │              │            │六              │司            │
│  │麗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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