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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大政素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嚴政
訴訟代理人
辜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0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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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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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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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嘉食品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03年5月25日          │31,720元        │UA一二九0三0│大政│
│1 │司                │                  │                      │                │六              │素食│
│  │                  │                  │                      │                │                │國際│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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