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楊嚴政
- 原告大政素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大政素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嚴政 訴訟代理人 辜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0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敏維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明嘉食品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03年5月25日 │31,720元 │UA一二九0三0│大政│ │1 │司 │ │ │ │六 │素食│ │ │ │ │ │ │ │國際│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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