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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9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相對人
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簡湘庭
代理人
南崁起重工
代理人
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樹旺
法定代理人
簡子鈞
相對人
黃榮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主文第二項關於「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提存案號),應予更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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