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守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良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