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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佩宜李麗珍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仁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被上訴人
張良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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