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劉佩宜、李麗珍、張永輝
- 當事人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良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仁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上訴人 張良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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