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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告
宋友梅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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