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宋友梅
- 訴訟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棠娜律師
- 被告
-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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