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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何宗霖

  • 當事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謝文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7號抗 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相 對 人 謝文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聲字第17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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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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