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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康竹君
聲請人
莊育榮
聲請人
林俊宇
聲請人
楊宗翰
相對人
天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康竹君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零貳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莊育榮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俊宇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楊宗翰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參元部分,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45,188 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然細核上開調解方案中,就聲請人之部分確係記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康竹君206,602 元、相對人莊育榮193,431 元、相對人林俊宇124,472 元、相對人楊宗翰120,683 元等情,有桃園市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協會105 年10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係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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