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游財春
- 被上訴人
-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衛
- 被上訴人
- 豪泰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