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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告
侯明佑
被告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告
謝碧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新臺幣捌仟肆佰伍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其中之「獎勵金與全勤獎金」均應屬工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部分請求亦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原裁定核定本件裁判費應屬有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新臺幣(下同)408 萬4,2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491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抗告人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抗告人所主張之載事實及理由,其中積欠薪資本薪116 萬2,000 元、特休假抵充薪資14萬7,333 元、獎勵金89萬9,276 元、全勤獎金10萬2,000 元部分,合計231 萬609 元,應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之工資,至抗告人請求退休金163 萬2,000 元、年終獎金14萬1,600 元部分,合計177 萬3,600 元,則非屬工資請求,是本件應以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部分請求之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抗告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9,754 元(計算式:4 萬1,491 元-4 萬1,491 元×231 萬609 元÷4,08萬4,209 元×1/2 =2 萬9,75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抗告人前已繳之裁判費2 萬1,295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59 元(計算式:2 萬9,754 元-2 萬1,295 元=8,459 元)。是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13,545元,自屬有誤。爰將原裁定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8,45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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