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 原告
- 王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 被告
- 鍾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蘇添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頤奕律師
- 被告
- 鍾蘇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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