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

原告
王欣怡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告
鍾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蘇添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告
鍾蘇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