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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債 權 人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成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晶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律師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尚不足釋明債務人有積欠系爭管理費用之事實,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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